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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 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1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   阅读: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切实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的要求,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2〕40号)(以下简称《救助标准》),对全区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要求各地区确保于6月10日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上半年资金补发完毕,并按月发放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金。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救助标准》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救助标准》对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具有重大意义

        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和第十五条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同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4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区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公布,并适时调整”和第十八条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公布,并适时调整”。制定社会救助标准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对困难群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救助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具体举措

        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做好关键时点、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民生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王莉霞主席于2022年1月21日在自治区第十三届六次人代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保障工作”。规范调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是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让困难群众及时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举措。

        三、制定《救助标准》符合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

        从低保标准审核确定情况看,按照各盟市上报标准测算,2022年全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813元/月,较上年提高了41元,增幅为5.3%;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达到7320元/年,较上年提高了589元,增幅为8.8%。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符合我区实际。

        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审核确定情况看,为落实“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65%要求”,2022年全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达到1358元/月,较上年提高了50元,增幅为3.8%;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达到11259元/年,较上年提高了726元,增幅为6.9%;全区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94元/月,较上年提高了63元,增幅为14.6%;全区特困人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265元/月,较上年提高了178元,增幅为16.4%。


        政策原文:

        https://www.nmg.gov.cn/zwgk/zfxxgk/zfxxgkml/zzqzfjbgtwj/202205/t20220525_2060987.html